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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商务局综合业务股执法标准承诺
2009-08-05 08:44  文章来源:兴隆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0年工作规划》,按照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便于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特制订执法标准承诺如下:
  一、执法主体标准
  1、本单位无内设执法机构
  2、执法项目是: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3、我单位共有执法人员4人,分别是:滕延明、张海如、王奇文、张宝华。
4、我单位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二、检查时限标准
1、执法人员入企日常检查时,要当日完成,对环节较多、情况复杂的,视情况延长时间。执法人员上午11点或下午5点以后一般不再入企检查,特殊情况要经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2、节假日无重大事项不准到企业去检查,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签批后存档备查。
3、对于进入全县重点保护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的,必须经县环境办进行审批。
  三、执罚金额标准
1、我办执罚项目包括以下十二项,分别是: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采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⑸《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销售走私成品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款,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款,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款,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⑼《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款,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款,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⑾《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实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处罚层次分类和裁量幅度为:
(1)一般执法工作人员的执罚数额:2000元以下;
(2)股长与主管领导共同签批的执罚数额: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3)主管领导与主要领导共同签批的执罚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无收费项目。
  四、办理时限标准
  1、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标准:
  (1)能够当场做出行政审批的要当日办结;
  (2)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属于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2、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行政执法案件自立案起及时查明情况,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自调查终结之日起7日内对违法案件当事人作出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适用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未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程序标准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违法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采取简易程序处罚必须使用本局制作的带有编号的处罚制式格式文本,并留存备查。
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执法检查或接受举报、发现案源(执法检查活动必须2人以上,入企检查必须持“两证、一卡”,即“收费许可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和“入企检查准检卡”)。办案、办事时,必须着装整齐,文明礼貌,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改正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2)立案(对执法检查或举报中发现的较重、符合立案条件的,报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
(3)调查取证(由案件承办单位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需采取扣留等强制措施的,同时下达扣留等通知书)。
(4)制作调查报告,草拟处罚决定。
(5)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需要进行听证的,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
(6)核准(股法制负责人对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进行审核,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否则由案件承办单位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7)审批(一般案件由主管局长审批,重大案件由局长审批,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8)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9)依法执行处罚决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其他行政权力运行程序严格按照本单位行政权力运行公布的程序执行。
4、实行执法登记报告制度。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要事先经本局领导批准并由法制负责人进行登记,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年底将执法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向县纪委、监察局和政府法制办报告。
  六、执法责任标准
1、兴隆县商务局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工作制度
  一是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指各股室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商务局总体职能、股室职能,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具体要求:(一)原则:因事设岗、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二)主要内容:股室的主要职能;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三)各股室要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公布。(四)建全岗位责任制检查和考评制度,并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每个岗位责任人要把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年终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二是AB岗工作制:AB岗工作制是指岗位责任人经批准不在岗期间,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制度。具体要求:
(一)各科室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确定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二)A岗责任人不在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要同时做好本岗和A 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三)人数很少而又要经常外出办事的股室,每周要安排两天以上的时间在股室办公,并在外出留言牌上写明所在股室的工作时间和人员联系方式,同时对可以委托其他股室办理的事项要委托其他股室办理。(四)AB岗责任人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三是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各股室就实施政务公开内容作出承诺的制度。具体要求:(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二)对本局服务的内容,公开职能、办事依据、条件、工作程序、收费项目等有关内容,平等对待所有服务对象。凡属我局职责范围的事,不推诿、不扯皮。(三)对于服务对象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有关情况予以说明、解释、咨询、查阅时,要热情、耐心、认真、真诚地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有关可供查阅的资料和信息。(四)认真落实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物;不在执行公务中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利用手中权力刁难群众;不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为保证各项服务内容的落实,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聘请有关人员作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协助监督,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对于服务中未按要求和标准执行的,商务局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四是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各股室和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结束的制度。具体要求:(一)对上级机关布置的任务按规定时间办结。(二)对下级或来我局(或来电话)联系工作或咨询有关事项的人员,能够当场答复和解决的,当场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认真解释原因,并约定答复、解决的准确日期。(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四)商务行政案件的受理与查处:
1、受理:接到案情后当即受理。2、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立案。3、结案: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后可延长至三个月。五是办事回执卡制:办事回执卡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商务局申请办事时,承办股室工作人员应为申办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并在认真审核申办对象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向申办对象开具书面《办事回执卡》的制度,以作为申办对象监督承办单位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或进行投诉的依据。由承办股室统一开具。(一)申办对象提出的申办或诉求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手续材料齐全的,承办股室工作人员应向申办对象开具《办事回执卡》一式二份,一份由承办股室存根,一份交给申办对象。(二)申办对象提供手续材料不齐全的,承办股室工作人员应按一次性告知制度相关规定,用文字形式告知申办对象应补充尚缺资料,一式二份,一份由承办股室存根,一份交给申办对象。六是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群众来访、来电、来信方式到我局办理公务、联系事务或反映情况等的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及时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的制度。具体要求:(一)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按岗位职责、业务分工或领导交办的具体经办人员为该事项的承办人。(二)首问责任人对来访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应主动向来访者明示身份,耐心听取意见和要求,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给予解释、解答或引送到有关处室,尽量使来访者满意。(三)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责任是负责将该事项转到承办人手中。承办人不在岗的,由首问责任人代为接收,负责转办;承办人不明确的,由首问责任人接收后报股室负责人审定。(四)承办人负责将申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给申办人,并做好办理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凡作出否定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七是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办人提出咨询或提请办理,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或需要补充的材料。具体要求:(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应的理由。(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等。(三)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若经办人对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四)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八、涉企检查报批制:涉企检查报批制是指防止因检查泛滥而增加企业负担,对企业检查实行领导审批制度。具体要求:进入企业检查必须得到领导同意,并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及时限。
  2、本局执法机构及岗位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法实施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及行政不作为的 ;
(9)违反法定程序的;
(10)超越法定权限从事行政处罚的;
  (11)不按法定条件、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
(12)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执法监察标准
1、强化对行政执法标准的监督,凡有违反兴隆县商务局综合业务股行政执法标准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公正执法、不规范处罚,尚未构成违纪的,由本单位依照《兴隆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兴隆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部门及执法人员要认真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的监督检查。
  3、我股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14—551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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